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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M网讯: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公布的《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稿)认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合乎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取得国家车辆购买补贴后,可按拒绝申请深圳市车辆购买补贴。财政补贴标准按三种情况继续执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展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拒绝》中补贴标准的50%继续执行。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拒绝,过渡期期间:(1)合乎2018年技术指标拒绝但不合乎2019年技术指标拒绝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与补贴。
(2)合乎2019年技术指标拒绝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与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有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追加或改版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与购买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拒绝,合乎2018年技术指标拒绝但不合乎2019年技术指标拒绝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与补贴;合乎2019年技术指标拒绝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与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仍然给与购买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实施后,自行制订发布。
此外,深圳市还对电池设施建设给与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电池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电池设备给与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电池设备给与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电池设备给与100元/kW建设补贴。
以下为印发稿全文: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稿)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更进一步完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报》(财建〔2019〕138号)(以下全称财建〔2019〕1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反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报》(财建〔2019〕213号)(以下全称财建〔2019〕2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等文件拒绝,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效益,现制订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一、车辆购买补贴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合乎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取得国家车辆购买补贴后,可按拒绝申请深圳市车辆购买补贴。(一)申请人条件1.对车辆的拒绝。
(1)享用补贴的车辆需为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挂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含减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该合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报》(财建〔2018〕18号)(以下全称财建〔2018〕18号)有关拒绝,总计超过2万公里。
(3)私人出售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不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不作运营里程拒绝。2.对企业的拒绝。
(1)生产企业应该合乎《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反对政策的通报》(财建〔2015〕134号)(以下全称财建〔2015〕134号)拒绝,保证产品性能平稳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确保完善、强化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2)根据财建〔2015〕134号文拒绝,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该按照扣除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买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展开承销。(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报》(财建〔2016〕958号)(以下全称财建〔2016〕958号)有关拒绝,生产企业应该创建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现实、动态体现车辆的销售、运营情况,并统一模块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精确请示涉及信息。(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并未被列为国家启动时地方牵头惩戒黑名单、并未被我市法院列为明知被执行人、并未被我市有关部门列为违法明知名单。
(二)补贴标准根据财建〔2019〕138号文和财建〔2016〕958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多达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等有关拒绝,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买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继续执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展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拒绝》中补贴标准的50%继续执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文有关拒绝,过渡期期间:(1)合乎2018年技术指标拒绝但不合乎2019年技术指标拒绝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与补贴。(2)合乎2019年技术指标拒绝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与补贴。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有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追加或改版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与购买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号文拒绝,合乎2018年技术指标拒绝但不合乎2019年技术指标拒绝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与补贴;合乎2019年技术指标拒绝的纯电动公交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0.6倍的50%给与补贴。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仍然给与购买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实施后,自行制订发布。(三)申请人方式及材料申请人车辆购买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该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合部门递交申请人;注册地不出深圳市的,应该由其在深圳市成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合部门递交申请人。
每个企业每年度应以不得申请人多达两个出厂。参考《关于积极开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金资金整肃的通报》(财办辟〔2019〕87号)有关拒绝,申请材料应该还包括:1.申请报告;2.当出厂车辆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荐车型目录》的明确信息;3.当出厂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附件3、4);4.注册地不出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要获取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开具的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金资金证明原件(所附车辆信息明细表);5.显电动公交车须要获取市交通运输局开具的车辆追加或改版证明文件;6.申请人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四)审查机制1.区级审查。
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合部门会同区(新区)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展开全案,全案通过且经审批无异议后,请示市发展改革委及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2.市级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请示的全案资料展开审查,会同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对申请人车辆展开重点抽验,向市财政局开具高院结果。市财政局根据高院结果向各区发布命令专项移往缴纳资金。
二、电池设施建设补贴在深圳市内建设并合乎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设施,已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拒绝申请深圳市电池设施建设补贴。电池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终端上级电源的涉及设施,还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电池设备及其终端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涉及设施设施等。
(一)申请人条件1.对电池设施的拒绝。(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拒绝,电池设施建设项目不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能源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拒绝,应该展开节约能源审查的电池设施项目,须要获得市(区)节约能源审查部门开具的节约能源审查意见。
(3)电池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该合乎《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集中电池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电池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拒绝,新建建筑设施建设的电池设施不给与建设补贴。2.对企业的拒绝。(1)电池设施建设补贴需由单一企业申请人,不拒绝接受联合体申请人,且企业注册地应该在深圳市。
(2)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电池设施补贴有关事项的解释函》(深发改函〔2016〕3237号)拒绝,运营企业在深圳市总计建设的电池设施总功率超过8000kW方可申请人补贴,同一运营企业首次申请补贴后,追加建设总功率超过3000kW的,可再度申请人。(3)企业应该创建企业电池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终端深圳市统一电池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精确、动态上载涉及信息;(4)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并未被列为国家启动时地方牵头惩戒黑名单、并未被我市法院列为明知被执行人、并未被我市有关部门列为违法明知名单。(二)补贴标准按照电池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电池设备给与400元/kW建设补贴;对40kW及以上交流电池设备给与200元/kW建设补贴,40kW以下交流电池设备给与100元/kW建设补贴。
(三)申请人方式及材料申请人电池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该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人。每个企业每年度应以申请人一次。申请材料还包括:1.申请报告;2.当出厂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当出厂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4.由经中国合格审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接纳的不具备新能源汽车电池设施行业技术规范检测资质的机构开具的电池设施建设标准检测报告;5.当出厂充电站(桩)客户不受电工程完工检验意见书;6.当出厂充电站(桩)消防申请办理证明文件;7.不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具的当出厂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8.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须要获取深圳市节约能源审查机关开具的节约能源审查意见书;9.申请人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四)审查机制1.区级审查。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展开全案,全案通过后,请示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2.市级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新区)请示的全案资料及对应的现场展开核实。
通过审查白鱼给与补贴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外审批,审批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开具高院意见。市财政局根据高院意见向各区财政发布命令专项移往缴纳资金。
三、补贴资金发布命令和拨给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2019-2020年度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配备决定,列为市发展改革委部门支出。(一)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合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发布命令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于缴纳有关规定拨给资金,当年度完结后将年度经费情况向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用于情况向市财政局备案。(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核责任有关事项的通报》(财建〔2016〕877号)有关拒绝,对补贴资金用于情况强化监管。
四、确保措施(一)增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减缓创建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查常态机制。对抽查产品参数与引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完全一致的;对由于产品质量在我市引发根本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存在根本性质量缺失的,按型号作罢或中止地方财政补贴。(二)减缓完备信息监测平台。
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完备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减缓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电池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动态接管来自车辆生产企业、电池设施运营企业发送的新能源整车运营安全性状态、行经里程和电池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池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动态掌控车辆运营和电池设施运营等情况,强化对享用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电池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五、其他(一)本细则限于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车辆及竣工验收的电池设施。申报主体应以需在超过申请人条件后12个月内申报。本政策有效期为5年。
(二)本细则实行后,合乎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仍未递交补贴申请人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人、审查及拨给申请。(三)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变革、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主动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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